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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1-04-27
近日,某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对全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履行竣工验收许可及审批工作,同时要求不得进行防雷装置专项竣工验收和专项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将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防雷装置检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于通知中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做法,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决定》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二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三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在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中,明确“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从文件理解,这个《决定》取消了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但并没有取消防雷检测资质的许可。而是“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1部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同样要求“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同年12月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明确“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有关规定,省气象局受理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依法取得省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2017年10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继续保留了气象部门对防雷检测资质的管理职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某省住建厅下发通知,依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个人认为《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和该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没有相关的要求,这一做法也不符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规定。